新泰市自来水公司
关于理顺城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报告
新水司发[2004]19号
市政府:
目前,城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失控,乱开乱采现象严重,已经影响了城市的正常供水秩序。自去年以来,自来水供水量明显下降,日供水量由原来的近4万立方米,减少到1.9万立方米,年供水量减少了一半多。给市政代收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应急供水加价难以收取,更难以完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城区地下管理的历史渊源和现状
我市城区地下水管理工作是从1988年开始的,其管理模式是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部门,具体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这一管理模式,是市政府根据《水法》第九条和《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资源委托城建部门管理”的规定而制定的。按照这一职责分工,市自来水公司坚持依法管理,形成了一套规范有序的供水节水一体化的管理机制。十几年来,在城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
但是自去年来,市水利部门擅自改变了这一多年形成的管理模式,违反国家和省、市各级政府规定,不再给市自来水办理城区自备井的委托管理手续,使自来水公司不能再有效地对城区自备井实施管理,以致出现了城区自备井管理失控现象。目前,城区内有90%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个体工商户擅自打井。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凡是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或自来水可以供到的区域,一律禁止开采地下水和使用自备井。出现这种违反规定的混乱状况,原因就是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市自来水公司失去了管理依据,无法对城区自备井进行监管,一方面是水利部门管不过来,另一方面是自来水公司原来二十多人的自备井管理人员无事可做,这种状况令人担忧,不该发生。
二、维护原有管理模式的几个优势和益处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是根据我国国情和几十年长期实践的结果形成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城建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管理工作,是国家法律和各级政府赋予的职责。水利部门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是宏观管理,城建部门的管理是微观管理,宏观管理不能代替微观管理。就我市的情况来看,市自来水公司代表城建部门行使对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责,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和条件:
一是有利于充分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我市城区地表水资源比较富余,而城区地下水比较贫乏,地下水作为战略性储备资源,应当加以保护,限制开采。自来水公司是城市供水单位,管网覆盖整个城区,在水源和供水能力上完全能够满足城市的用水需求,在工作性质上涉及千家万户,掌握和了解城区所有单位的个人的用水情况,可以对开采城区地下水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
二是有利于水资源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应急供水加价的足额征收。因为这三项代收费用是按实际用水量收取的,而自来水公司具体掌握着城区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用水计划和每月用水量,可以使三项代收费用足额及时地收全上缴市财政,避免漏缴少缴。
三是有利于我市的财政收入。水利部门只收取水资源费,不收污水处理费、应急供水加价,并且收取的水资源费还要30%上缴上级财政(其中泰安15%、省15%),只有70%缴入地方财政。而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应急供水加价是全额缴入地方财政,可以增加地方收入。
三、几点建议
鉴于上述情况,为了加强对城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扭转目前的混乱局面,建立良好的自备井管理秩序,特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请市政府重新明确水资源管理的权限和范围:城市规划区以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继续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所有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市水利部门负责。
2、请市政府出面协调,让水利部门尽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自来水公司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水资源费片征收委托书相关手续。
3、禁止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和自来水可供区域擅自开采下水,使用自备井。
附:1、《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89年12月2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泰安市水资源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3、《新泰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新泰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4、1992年11月14日市政府《关于水资源征收协调会议纪要》
新泰市自来水公司
200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