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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自来水公司党建工作制度

 
2011/8/9
 
 

新泰市自来水公司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建工作,全面落实“三个代表”要求促进企业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党支部,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实行思想政治领导。

第三条 公司党支部委员会,每两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进行。

第四条 公司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党支部职责

第五条 公司党支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公司领导成员和党员职工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保证决策班子和企业行政管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三)组织公司干部的教育、培训、考察、任免和监督;

(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和党员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五)加强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六)指导工会、共青团的工作,支持会、共青团组织发挥作用。

第三章    书记职责

第六条 党支部书记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公司党支部日常工作,组织贯彻支部决议,汇总决议执行情况;

(二)组织党员和职工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

(三)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组织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党风廉政建设效率;

(五)经常与公司经理互通情况,协调党政关系,支持经理的工作,协助经理对经营管理作出正确决策;

(六)参加公司经理办公会及其他行政会议,听取和了解经营管理和行政工作情况,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搞好领导班子的思想和作风建设,发挥“一班人”的作用;

(八)深入调查研究,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九)公司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不在位时,代理书记的工作。

第四章    党管干部

第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干部的任免,必须经组织推荐、政工部门考察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后,由公司经理任免。

第八条 公司党务、政工干部的任免,必须经党组织提名政工部门考察集体讨论听取行政领导意见后,由党组织决定任免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公司工会、团干部的任免,必须经组织提名、职工推荐政工部门考察后,按工、团章程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 公司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每两年进行一次,经民主推荐自荐演讲、现场答辩、组织考察产生,竞争上岗后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合格,由公司经理聘任。

第五章    “三会一课”

第十一条 公司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凡属党内重大问题应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党员大会的内容如下:

(一)讨论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计划措施;

(二)讨论、批准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表彰优秀党员;

(四)讨论决定对犯错误党员的纪律处分;

(五)选举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六)讨论、撒销不称职的党支部委员的职务和党代会代表的资格;

(七)讨论、决定党支部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党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内容如下:

(一)讨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计划方案;

(二)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发挥保证、监督和政治核心作用;

(三)讨论党员教育管理措施,发展党员以及对党员的奖惩;

(四)讨论解决思想政治工作、工会、共青团工作中的问题;

(五)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由党支部根据工作重点确定内容,提前通知各党小组长,做好开会准备工作。党小组长应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党小组会议情况和党员思想工作等情况,每月按规定收缴党费。

第十六条 党课是教育党员的重要形式,由党支部组织实施。

(一)党支部每两月上一次党课;

(二)党课内容适形势确定;

(三)每次党课后,由党小组组织党员进行讨论巩固学习成果及时向党支部汇报讨论情况。

第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每年向支部大会报告工作两次。

第十八条  报告工作内容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情况;

(二)支委会、党小组和党员执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坚持党的制度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情况

(四)完成以供水为中心工作任务的情况;

(五)对工会、共青团实施领导的情况;

(六)党建工作的经验教训;

(七)党支部的工作部署。

     民主生活会

第十九条 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小组民主生活会适情况不定期进行。

第二十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要事先通知,做好准备召开前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争取上级党组织派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肃认真,民主协商;

(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总结经验,纠正错误;

(四)指定专人记录,会后将记录送上级党组织审阅入档。

       党员汇报

第二十二条 党员每季度向党小组长或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党小组应把党员执行支部决议和思想工作情况向党支部汇报。

第二十三条  党员向党组织汇报的要求如下:

(一)忠诚老实,不隐瞒自己的观点;

(二)实事求是,不歪曲事实真相;

(三)不掩盖自己的缺点和错误。

    民主评议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每年组织一次党员民主评议活动评选模范共产党员。

第二十五条 民主评议内容如下:

(一)在政治觉悟方面,坚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业务能力方面,胜任本职工作;

(三)在工作作风方面,密切联系群众,工作深入扎实;

(四)在工作成绩方面,政绩突出。

章 党员发展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确定培养对象,指定专人负责培养对象的教育。

第二十七条 发展党员必须按照党小组讨论、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党员大会通过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展的新党员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预备期满,由支委会讨论转正,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十章         

第二十九条 党的纪律处分为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和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三十条 凡违反党的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开除党籍。

第三十二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员批准。凡涉及问题严重或开除党籍的,应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给予党员纪律处分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其申辩。

第三十四条 凡对纪律处分不服的,可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于党员的处分决定由政工部门负责办理各种材料和审报,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党员外出学习或培训一个月以上的,必须进行登记记录外出理由,转移组织关系或出示党员证明信,对党员提出有关要求。

第三十七条 外出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学习工作思想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调入党员,应及时接纳组织关系编入党小组参加党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政工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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