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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须知

 
2022/9/2
 
 
新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用户须知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供、用水设施产权以计费水表为分界点,水表前管线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表井、表井内设施及水表后管线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
    二、供水方式和质量有那些?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供水人出厂水压控制在0.35Mpa-0.37Mpa,因城市地势、高层建筑等原因无法满足水压要求时,用水人应自备加压设施,该加压设施不能对城市供水管网造成负压、串水污染等一切不良影响。
    三、违规用水行为有哪些? 
    未经同意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管线盗水行为;转供水行为;占压供水管线行为;损坏供水设施的行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及其他影响供水工作正常运行的不法或不良行为(如私接加压设施,改变计量设施)等。 
    四、用户为何应该清楚了解表后管道的分布? 
    因为根据公司与用水户签订的供水合同,表后的供水设施产权属于用户,由用户出资进行维修,清楚了解表后管道分布是为了方便用水户及时快速的对管道进行维修维护。 
    五、供用水合同的具体内容?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供用水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2、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3、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4、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5、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每月5号-25号为缴费日期)   
    6、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并且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7、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消防设施。如需要启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8、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 
    9、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水费。
    10、用水人应维护供水人所打铅封。 
    (二)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范围用水。 
    2、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3、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应当办理过户或者销户手续,没有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4、因用水人表井占压、埋、淹、锁、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3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供水人对每户水表打铅封,同时又设铅封编号,如遇铅封人为损坏,可对用水人按上3个月最高用水量收取水费。
    5、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
    6、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0538-2172046)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7、 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
    8、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表停、表坏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3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 
    七、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百分之三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水人责任造成水质质量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逾期每天收取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滞纳金及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供水人应当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它用水人转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水费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3、用水人中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及时沟通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时,双方均可依照法律途径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供水人和用水人各保留一份,在供水人装表通水之日起供、用水关系存在期间,本合同均为有效。 
    九、对水表被堆埋、损坏、占压等不能正常抄表的情况下,供水企业如何计量收费? 
由于水表表压、表埋、表砸、表锁等以及其他用水户原因造成无法正常查抄的,自来水有限公司可依据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相应采取月均用水量1-5倍加量核收水费、停止供水,直至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等措施。
    十、对水表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怎么办? 
    用水户若对自来水计量产生异议,用户在当月抄表缴费期后七日内可向自来水有限公司申请复查,逾期视为认可。客户若对计量水表的准确性有所怀疑,可以在任何时候在提前通知的情况下提出对计量水表的检定要求。具体规定如下:(1)如检定水表计量正常,则水表检定、拆装及其他一切费用由提出异议者承担。(2)如检定水表计量误差超出国家规定范围上限的,则自来水有限公司按实际超出允许误差部分水量退回客户,并承担检定、拆装及其他相关费用;如检定水表计量误差低于国家规定范围下限的,则客户按实际低于允许误差部分补交水费,并承担检定、拆装及其他相关费用。追溯期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计量水表检定期间,由自来水有限公司有偿提供一只合格计量水表进行计量。 
    十一、发生停水的原因有哪些? 
    1、计划性停水; 
    2、欠费停水; 
    3、突发性停水; 
    4、违规用水停水; 
    5、其他事项引起的停水。 
    十二、为何有时有滞纳金的出现,收取依据什么,如何计算的? 
    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五章第30条规定,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用户,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水费的金额*5‰*超出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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